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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2006]115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具体意见

09-29 大国税发[2006]11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民政局等关于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7]20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落实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具体意见

大国税发[2006]115号

失效

2006年12月1日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车购税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作出规定,并确定我市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城市。为贯彻执行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有关操作事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执行问题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后,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计算表》(附表一),并依据《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计算表》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予以退税。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对福利企业上季度每个月份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比例、是否签定劳动合同、缴纳保险情况、发放工资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福利企业考核记录表》(附表二),凡审核发现不符合财税[2006]111号文件规定的福利企业认定标准的,应追缴上季度不符合条件月份已退增值税。

  福利企业应当将残疾职工花名册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国税发[2006]11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二、关于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加计扣除额的计算及申报

  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将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按以下公式换算为减免税额,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申请理由及依据”栏中注明计算过程。计算公式为:

  减免所得税金额=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企业适用税率

  纳税人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将换算的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9行中,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中, 减免税金额不得超过纳税人当年应交所得税额。

  (二)加计扣除额的确认

  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按现行政策执行,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计算的加计扣除部分按以下规定确认:

  1.工资支出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额为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总额。

  2.工资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额为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额的两倍与计税工资标准的差额。

  (三)企业所得税新旧政策的衔接

  1.2006年第四季度纳税申报问题

  对符合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第四季度纳税申报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已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不修改CTAIS2.0减免税文书,继续免税申报。

  (2)未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继续申报纳税。

  (3)第四季度实际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不实行加计扣除。

  (4)上述问题在汇算清缴期内一并处理。

  2.2006年度减免税的计算问题

  在汇算清缴期内,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金额:

  (1)2006年1-9月减免所得税金额为年度应纳税额的3/4,即减免所得税金额=年度应交所得税额×3/4。

  (2)2006年10-12月减免税金额为将10 -12月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换算为减免税额,即减免所得税金额=10-12月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额计算的加计扣除的部分×企业适用税率,减免税金额不得超过2006年度应交所得税额的1/4。

  (3)2006年度减免税总额为上述两项之和。

  3.2006年度减免税的审批

  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审批按现行规定执行, CTAIS2.0操作方法待总局新申报表软件下发后再行明确。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在职职工计算方法

  福利企业雇佣的临时佣工、劳务佣工等属于企业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财税[2006]111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参与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计算。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规定,我市各县(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为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为5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为700元。

  (三)有关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将调整后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附表一

  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安置残疾职工人数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残疾人员安置比例

  1 按照财税[2006]135号文件计算的当月应退增值税额

  2 当年以前月份结转的未退增值税额

  3 当年已交增值税额-当年已退增值税额

  4 本月应退增值税额

  5 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税额

  备注:当3>1+2时,4=1+2;当3<1+2时,4=3

  纳税人盖章:

  附表二

  年度福利企业考核记录表

  纳税人名称 : 金额单位:元

  项目/月份 1月份 2月份 3月份 4月份 5月份 6月份 7月份 8月份 9月份 10月份 11月份 12月份

  残疾职工人数

  残疾人员比例%

  是否按规定缴纳各种保险

  是否通过银行支付残疾人员工资

  支付的残疾人员工资总额

  支付的残疾人员工资是否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应退增值税计算是否正确

  考核情况说明

  考核人

  考核日期

  全年平均残疾人员比例 全年支付的残疾人员工资总额

  全年考核情况说明 考核人 考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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