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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5]242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发[1995]242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24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6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文件第一、二、三条所说的“照章征收增值税”应区别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6%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

  2.由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应税货物应按货物所属税率 (17%或13%)全额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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