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二[1995]4号
全文有效
1995年1月10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长海县财税局、市国税各分局、各区、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此,经协商,从1995年2月1日起,市国税局系统不再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集贸市场、个体业户除外),由市地税局系统负责直接征收。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新条例公布之前,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仍然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