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9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现确定全省保险企业营销人员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2%。
二、保险企业要与当地地税机关签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做好本企业营销人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