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7]1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15号《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是掌握纳税人数据信息、推进计算机的应用管理和便于税务机关交叉稽核的重要手段,各地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和使用。税务登记证正体和副本上的编号一律打印纳税人识别号。一些地区根据自身需要,自行编制和税务登记顺序号也可以使用,号码打印在正本、副本的某一处或纳税人识别号的上、下方。但是顺序号的使用不能影响纳税人的正确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