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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税一[2003]36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甘地税一[2003]36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国债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3]36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来一些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反映要求对公路建设中,国债资金投资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施工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也不分是国债资金、贷款、还是其它资金,一律按投资总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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