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甘肃  >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09-29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