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26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桨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称:“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桨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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