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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03]191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软特醇海洋”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09-29 甘国税函发[2003]191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兰州卷烟厂“软特醇海洋”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3]191号

全文有效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甘肃兰州卷烟厂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3]866号),对兰州卷烟厂2001年4月开始生产销售并且尚未核定计税价格的“软特醇海洋”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

      计税价企业名称卷烟牌号烟支规格元/条 (200支)

      兰州卷烟厂软特醇海洋25×(64+20)16.21全包装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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