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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税二[2003]46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甘地税二[2003]46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甘地税二[2003]46号

全文有效

金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地税[2003]47号)收悉。关于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西坡村等部分农村所属的土地处在市区,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金昌市的市区和郊区的范围,应由当地政府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一、三条 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因此,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西坡村等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处在市区或郊区范围内的,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项目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印国家税务总局[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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