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甘国税发[2003]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鼓励下岗人员自谋出路,促进甘肃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省局曾于2002年11月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2]246号),要求各地适当调高个人经营者的增值税起征点。各地均按照要求适当调高了起征点。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下岗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该通知就增值税起征点具体现定为: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由于我省各地在此之前调整的各项起征点上限均低于208号通知规定的下限,请各地按照208号通知规定重新调整起征点,并于2003年2月底前报省局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