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实行审查验证、批复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5]87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实行审查验证、批复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实行审查验证、批复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91)204号文《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和省地税局甘地税三[1994]18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加强税收征管,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并结合我省目前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实际,特制定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包括集体金融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实行审查验证、批复试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批复工作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也可委托经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对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先行审查验证,并提出查帐报告,然后由同级税务部门根据审查验证情况和提出的查帐报告经审核后批复。
第三条 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对企业年度会计决算进行审查验证,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可以由企业提出。鉴于企业年度会计决算审查验证工作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联系紧密,企业自身财务会计核算水平不一,因此,企业自身委托的还必须经同级税务机关批准,将委托书副件交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案后方可认可。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或受托事务所、咨询所对企业决算进行审查验证、审核批复过程中,应依照国家现行对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税收规定等为依据,借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 出具的查帐报告,应当由审查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批复决算前对出具的查帐报告书的内容要认真审核,如有疑义时也可以深入委托单位进行查正落实,力求做到决算审查批复的准确性。
第六条 企业对出具的查帐报告书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进行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审。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咨询所出具的查帐报告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年度决算批复除发现新的问题外,一般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但正常的税收征管和税收专项检查除外。
第八条 在委托对企业年度会计决算进行审查验证时,企业应负责提供其年度会计决算以及涉及决算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九条 对查帐报告书除送被查企业外,还应送批准委托税务机关,作为审批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依据。税务机关一旦将企业年度决算下达正式批件后应在七日内将批件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所或征收分局执行。当年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汇算清缴统计报表工作仍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逐级统计上报。
第十条 经审查列入查帐报告中的税收和财务问题,查帐委托书由企业提出的,按企业自查处理,凡由税务部门自行组织进行决算审核批复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企业年度决算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应坚持查帐审查验证的原则,不得就表审查,对做出的结论要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利润总额项目的查证要严格执行税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既要维护国家利益,又要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公正、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审查验证、调整的主要项目包括:1、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递延税项等全部资产的计价、摊销、余额的真实性;2、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的计息、归还余额;3、所有者权益分配、结构以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公益金的转销、使用情况;4、各项成本费用的计算、摊销;5、各项收入实现的确认及计算;6、产品销售(营业)利润、其他利润总额的计算和应纳税所得额和计算调整;7、应交国家各项税金、基金的计算、上交、欠交情况。
第十三条 审查验证报告要求文字简炼清晰、内容完整,重点说明的内容有:1、企业编制会计决算报告是否遵守有关法律规章 制度的规定;2、企业的会计决算报告是否客观地反映了财务活动状况和经营成果;3、企业在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时,对成本的结转、费用的摊提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查出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试行范围,是我省境内的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是否试行本办法,由企业财务管理权限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