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甘地税征[1995]57号
全文有效
1995年3月8日
为了加强对公路运输发票的管理,维护公路运输服务经济秩序,强化地方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公路运输业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在我省境内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一切单位和已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个体运输户所使用的发票及票据一律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范围,使用套有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公路运输专用发票;但对套有公路运输管理部门票据监制章的客票可暂与套有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客票交替使用至1995年4月30日,从5月1日起统一更换套有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客票。
二、公路运输专用发票分为《公路运输客票》、《甘肃省公路运输货票》、《甘肃省搬运装卸统一发票》、《甘肃省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四大类(见发票样本),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公路运输客票》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包括大、中、小客车运输。
(二)《甘肃省公路运输货票》适用于道路运输货运服务。
(三)《甘肃省搬运装卸统一发票》适用于单位和个人使用人力车、畜力车、机动装卸搬运机械(包括吊车、叉车、铲车、装卸机、挖掘机等)以及人力从事装卸搬运货物服务。
(四)《甘肃省公路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公路客、货联运委托代办、货物包装、仓储理货、存车、咨询以及货运配载信息服务。
三、公路运输专用发票,除《甘肃省公路运输货票》外,一律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由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发放。省公路运输管理局所需发票,应编制计划,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到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凡被指定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承印、保密安全制度,所印发票要保质保量,按时交货,价格合理。
公路运输管理部门逐级发放发票(不含公路运输货票)时,须由领票的各级运管单位将上一级运管单位签发的“发票单”第四联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并实行送签盖章制。
运管机关所需的《公路运输货票》,由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供给。《公路运输货票》,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
四、凡营运单位需领用公路运输专用发票时,须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道路运输证》向运管部门申请购票,并填写购票申请表(表样附后),经运管机关和所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由所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发《发票准购证》、《车船纳税登记证》,凭两证向运管机关分别办理购票及纳税事宜。运管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应按《车船纳税登记证》内容填写征税情况,并盖章为证。
对临时从事货物运营者需用发票时,可由基层运管机关代开。
五、运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须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缴销、检查制度,并限量供票,以确保发票的使用安全。凡发现发票丢失、被盗,以及发票违章犯罪活动,应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共同查处,并记录在档,总结经验,不断加强发票管理。
六、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联户、财务制度不健全的运营单位、临时运营单位及已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个体运输户的营运收入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车船税。运管机关应配合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运营收入和税额,税额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之后,由运管机关足额代征,按月入库。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按月或按季按代征税款的总额给运营部门代征单位计提手续费。
运管部门应加强对代征手续费的管理,省运管局须集中一定数额的代征手续费,用于代征培训、发票管理及表彰奖励等。各代征单位于每季终了十日内,将集中的手续费逐级上交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七、对国有货运企业和财务制度健全的集体货运企业税收征收管理,须按税收源泉控管的原则,由所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发票,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对国有客运企业及财务制度健全的客运集体企业所需发票,仍由运管机关提供,由所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八、各用票单位须建帐建制,指定专人管理发票,并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及运营机关的检查,不得阻挠、刁难税、运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九、各级运管机关应建立严格的发票印、领、用、存、缴销、检查制度,以及发票安全保卫制度,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潮、防蛀的五防工作。另外,应每月向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抄送《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好运管部门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的指导,明确发票管理政策,确定税率税额,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十、各运管机关代征单位须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对发票的跟踪检查和税款征收检查,以保证发票管理质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凡检查中发现未征或少征的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可协助代征单位追缴。
十一、各级税、运机关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管好发票,要经常互通信息,加强联系,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联检联查制,使发票管理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十二、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如出现发票管理及税款征收管理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