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35号
全文有效
各(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干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021号]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锻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