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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税政发[1994]35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甘国税税政发[1994]35号

全文有效

各(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干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021号]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锻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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