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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发[1994]44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甘国税发[1994]44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发[1994]44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对铁路系统从事铁路工附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规定,划分其进项税金予以抵扣。其计算公式为: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应税项目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2、对水泵、柴油机的适用税率应按其销售对象划分。凡销售给农业生产者、农业公司或生产农机产品的生产者的,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余一律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希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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