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甘肃  >  甘地税三[1994]10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10号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09-29 甘地税三[1994]10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4]10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 的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个人从我省基层供销社、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依照规定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