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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税流字[1994]53号甘肃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09-29 甘税流字[1994]53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税流字[1994]53号

全文有效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粮食复制品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我省暂定为:机器面、手工面、钢丝面、窝窝面、螺壳面、饸饹面、花同面、饺子皮、馄饨皮、米粉等。对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的粮食复制品如:挂面、机器面、手工面、钢丝面、窝窝面、螺壳面、饸饹面、花同面、饺子皮、馄饨皮、米粉等视同粮食,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省局[1994]甘税流字第029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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