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甘肃  >  甘税流字[1994]24号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甘税流字[1994]24号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09-29 甘税流字[1994]24号 我要评论

甘肃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甘税流字[1994]24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号《关于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资源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税额问题。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以收购的矿产品等级确定其税额,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以收购的矿产品等级和适用的税额,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对于不能准确划分资源等级的,一律按该矿产品的最高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请依照执行。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