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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地税发[1998]86号关于明确保险企业营业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09-29 珠地税发[1998]86号 我要评论

关于明确保险企业营业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8]86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26日

  县、区局,各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号文(珠地税发[1998]74号文转发)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计算上述人员个人所得税时,我市统一确定其营销费用的扣除率为15%。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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