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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8]78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机关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8]78号 我要评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机关建制转为经济实体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8]78号

全文有效

1998年4月2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我市党政机构改革,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广州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穗字[1995]7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行政机关(含行政性总公司)及担负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的,在政企分开的前提下,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及车船在1998年内(税款所属时期)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照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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