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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8]58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8]58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5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切实做好税务检查证的归口管理,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的实际,省局明确如下几点:

  一、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经研究决定,调整粤地税发[1995]78号通知的第一条规定。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确定为地方税务系统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在册的税务干部,此外不再核发税务检查证。过去已核发了税务检查证,现在不在指定核发范围的人员,以及职工、助征员等所持的检查证,一律收缴,统一核销。

  二、对原已核发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名单底册,由各级地税局征管部门统一移交给同级稽查分局。市级征管部门移交的应含本级和所属市、县(区)的资料。

  三、对原由各级征管部门保管的空白税务检查证,移交同级稽查分局保管,新的税务检查证,由各级稽查分局打印审核,然后逐级上报到省局稽查分局盖印确认发放。

  四、对按新的规定不应发给税务检查证的人员的税务检查证,由各级稽查部门按登记册名单进行清理回收,并上缴市局稽查部门办理注销后,将注销情况报省局稽查分局。

  五、上述工作应于4月15日前完成。各县(区)稽查分局将发放及注销情况表(表式按附表复印)汇总后(一式两份),于4月30日前报市局稽查分局。

各市局稽查、征管部门应共同核实所属县(区)上报表,汇总无误后由市稽查分局于5月10日前连同各县(区)上报表报省稽查分局。

  六、税务检查证的其他方面管理,仍按照粤地税发[1995]78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20日国税发[1997]17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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