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1998]第29号
全文有效
1998年2月13日
县、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粤地税发[1997]28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珠地税发[1995] l10号关于对个体医生定额征税是指对受雇于我市个人及个人承包或承租的诊所、医疗中心、药店等的医生的征税,对文中提到个人以及个人承包或承租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比照其他个体户按“商定”即定额定率办法征税。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