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7-09-22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问:《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为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规范契税征管,降低执法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我局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同时参照河源、梅州、佛山等地的做法,制定了《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该公告实施后,能消除购买房屋因签订预售合同到房屋交付使用时间过长、以及办理备案登记不及时缴纳契税产生的滞纳金;因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不一致形成大量小额补退税,从而减轻纳税人负担和办理退补税带来的不便。
问:《公告》规定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具体指什么时间?
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表述一致,《公告》规定的依法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之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纳税人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问:《公告》什么时间施行?
答:该公告自2017年10 月 1日起执行。纳税人自2017年10月1日起申报缴纳契税的,按本公告执行。本公告发布生效后,《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及相关事项的公告》(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