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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7]283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7]283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83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31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对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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