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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7]28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度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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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度发票检查工作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289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29日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搞好我市1997年度业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我市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中央、省级企业事业单位1997年度领购、订购地方税发票和订购专业发票的使用、保管情况。

  二、时间安排

  发票检查工作定于1998年2月1日起至6月底进行。其中2~3月为业户自查时间;4~6月为地税机关检查时间。从1998年7月1日起,用票业户必须凭经管地税机关审核的《发票检查情况表》(由市局印制,格式附后)领购或订购地方税发票和专业发票。

  三、检查重点

  1.是否按规定使用《饮食服务定额发票》,有无按开具金额及时申报纳税;

  2.业户收取不需开具发票的经营收入时,有无按规定领购、逐笔登记使用《营业汇总凭证》,服务行业“先付后食”小票、“食品登记卡”、“饮食业餐单”彩色冲印包装袋(具有定金收入凭证性质)等,是否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印制使用;

  3.《转让(销售)不动产发票》使用情况,有无继续违规使用《预收款凭证》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收取售房款;

  4.车辆保管站场(含汽车、摩托车及自行车)是否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车辆保管专用发票》或《摩托车、自行车保管专业发票》;

  5.业户使用《非经营收入发票》时,有无开具涉税项目而又未主动申报纳税的行为;

  6.《运输装卸发票》使用情况,着重检查是否有虚开、代开等违章行为;

  7.有无按规定刻制、使用《发票专用章》,并报地税机关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力量搞好这次检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于1998年7月15日前将发票检查情况连同《发票管理年度报告表》(格式附后)一并书面上报市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略)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七年度业户使用发票检查情况表》;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年度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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