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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平均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7]216号
失效
1997年9月8日
原广东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19号文曾核定了我省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随着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城镇建设的不断发展,上述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各市、县应税土地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广州市(不包括所属县):5元
珠海、汕头、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市(不包括所属县):4元
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不包括所属县):3元
番禺、顺德、南海市:4元
花都、从化、增城、台山、开平、恩平、新会、鹤山、三水、高明市:2元
斗门、潮阳、澄海、曲江、南雄、乐昌、兴宁、惠阳、陆丰、阳春、廉江、雷州、吴川、高州、化州、信宜、电白、四会、高要、英德、连州、普宁、罗定市、县:1.5元。
其他县:1元。
各地应按省局调整的税额标准,尽快与有关单位协调做好划分土地等级,调整确定税额的工作,确保土地使用税的顺利征收。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1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