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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征[1997]547号关于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请求征收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的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财税征[1997]547号 我要评论

关于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请求征收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的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征[1997]547号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26日

  你局《关于征收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的资源税的请示》(云地税[1997]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的资源税税收征管分工明确如下:

  广东南方制碱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在你区范围内开采应税资源应纳的资源税由你局征管;纳税人应向你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并附送与资源税有关的资料。其余税、费、金仍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外分局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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