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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发[1997]191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发[1997]19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地税发[1997]191号

失效

1997年8月8日

  我市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启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现将该发票的有关使用、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本发票适用于单位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所得。

  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承包(租)经营所得及内部集资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仍使用业户自制的原始凭证;属国有金融机构向社会个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应使用金融专业发票;并应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其他单位向社会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二、凡需使用本发票的单位,应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定受托代征税款协议,并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应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依法代征税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不符合条件领购整本发票的,可凭单位证明逐次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通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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