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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4年10月25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实施17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穗地税函[2004]137号),此文件中规定的应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算征税审批已停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1996]643号
已被修订
1996年11月2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抄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计算征税时,暂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方法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20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计算公式计征。核定利润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200号规定为10%。
二、在本次检查中,对原已判定为应征税户的,凡须调整其计算征税方法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方法计征税款。
三、有关追溯年限问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65号文的规定,并由国、地税务征管分局双方具体协商确定。
四、对采用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的常驻代表机构,其办公用房是由总机构购置或自行购置的,在核定其支出数时,暂按以下方法处理:常驻代表机构租借总机构的房屋的,则按租金支出数作为费用支出;常驻代表机构自行购置房屋的,则按房屋所提折旧额作为费用支出额;既无租金支出,又不提取折旧额的,税务机关有权确定合理的费用摊销额作为费用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