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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1996]2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票”的复函

09-29 粤地税函[1996]244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票”的复函

粤地税函[1996]244号

全文有效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印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的函》(粤社保函[1996]16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同意由你局统一印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票",(票样见附件)发给各征收单位征收基金时使用,本发票为电脑打印式,套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到我局指定的广州市新华印刷厂印制。其他有关事项请按《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整理规定》办理。

  此复。

  附件: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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