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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1996]22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09-29 粤地税发[1996]221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备案标准:纯缴纳营业税的私营企业,月均税款在3万元以上的;纯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月均税款在1万元以上的,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户,地方各税月均税款,私营企业在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在5千元以上的,都必须实行备案制度。

  二、备案内容:业户名称、经济类型、开业日期、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缴纳税款、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以上内容应按规定逐户造册上报,并附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填报时间:基层征收单位在年终后15天内上报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奖交接班20天内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在年终后30天内上报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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