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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地税函[2004]187号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梅地税函[2004]187号 我要评论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梅地税函[2004]18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0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各地对已审批的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属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借用、买卖、冒名顶替等方式改变经营者,注销原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一律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清查户数及应追缴、已追缴减免税款情况于2005年1月底前上报市局。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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