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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佛地税公告2011年第1号),此文件第二条中(三)发票管理已被废止。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临时业户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225号
已被修订
2004年9月1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登记分局:
为加强对零散税源管理,强化税收基础工作,配合“大集中”工程新一代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大集中”新系统)上线,现就我市有关临时业户地方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临时业户的概念界定
临时业户是指未领取执业证照(包括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但有应税收入或应税财产的单位或个人。具体包括:
1、固定经营场所,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执业证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出租房屋、土地用于经营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4、举办文化体育演出、比赛的单位或个人;
5、临时经营书报摊档的个人;
6、活动期在60天内的临时市集、展销会、博览会、文化艺术节、职业介绍会、人才招聘会等有应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
7、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外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8、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
9、其他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二、对临时业户的征收管理措施
(一)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临时业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包括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税务机关应在“大集中”新系统中的“临时经营户”模块上登记上述资料。
(二)纳税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核定临时业户的征收方式(包括查帐征收、核定带征率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和定额。
(三)发票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按《行政许可法》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81号)等要求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和“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四)税款申报征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临时业户在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税帐户存款不足以缴纳当期税款(费)的,视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
2、实行“委托代征”方式的,如受托单位在代征过程中与临时业户发生争议或临时业户拒绝代征的,受托单位应在1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并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3、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和“委托代征”外,临时业户可采取上门申报、银行柜台申报和“e税通”申报等形式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五)日常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临时业户的管理模式:
1、集贸市场内的临时业户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集贸市场内临时业户零星分散的税收。对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按照上述办法委托代征。
如不能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2、集贸市场外的临时业户
(1)有统一业务管理部门的临时业户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临时业户的业务管理部门(例如对报纸摊可委托邮政部门,对举办文化体育演出、比赛的单位可委托演出管理部门等)代征集贸市场内零星分散的税收。
如不能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2)无统一业务管理部门的临时业户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直接征收的方式。
(六)配套措施
1、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受托单位使用由税务部门开发的委托代征信息管理系统,以方便受托单位与委托单位的信息交换工作和管理。
2、对已被委托代征的临时业户,受托单位应自代征其税款15日内向受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报告后3日内在“大集中”新系统中加上“被委托代征”标识;如临时业户不属于其所辖业户,受托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接到报告后3日内提请临时业户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在“大集中”新系统中加上“被委托代征”标识。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