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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国税发[2004]224号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佛国税发[2004]224号 我要评论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国税发[2004]224号

失效

2004年8月25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市局制定的《关于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试行)》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完善该办法,使其在执行中更加适应基层分局的实际需要,市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开发了简易处罚操作软件。现将修改后的《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点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于200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修改后的《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暂行办法》与原办法比有较大的变化,特别是在处罚标准和处罚程序方面,请你们组织人员认真学习、培训。

  三、请你们以修改后的《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程序和标准替换原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办税大厅公告,并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四、简易处罚操作软件已由市局信息中心发送给各区局信息中心,各区局信息中心负责在基层分局安装调试该软件,确保在2004年9月1日起能顺利使用。

  五、简易处罚程序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实行套打印,应按照《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暂行办法》的附件1和附件2的格式和版面提前印制并派发到各基层分局,并要根据简易处罚操作软件的要求调整打印机的参数。

  六、在执行《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处罚暂行办法》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收集并向市局反映。

附: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基层分局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明确基层分局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相应的罚款标准及处理权限,制定相关处罚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权限

  1、基层分局对罚款额在二千元(含本数)以下的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对超过二千元的应报送区局负责征管业务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稽查局在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时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时,应一并处理。

  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操作规程见附件4)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含本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基层分局应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附件1)送达当事人,如需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附件2)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需要书面陈述、申辩的,可以填写《自述材料》(附件3)。

  (二)一般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处罚程序和权限按CTAIS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2000元(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属于基层分局处理权限。分局立案后由调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人员在调查证据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询问笔录》或由当事人填写《自述材料》,在全面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后提出处罚建议,由分局长终审。

  2、对超过分局处罚权限的案件,经分局长同意后将案件证据材料、《询问笔录》或《自述材料》等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页码报区局负责征管业务的部门审理,审理部门审理后报区局局长审批。区局审理的案件由区局负责制作有关文书,基层分局负责文书的送达和对案卷资料的归档。对于区局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基层分局应在送达后两个工作日内将送达回证送回区局;对于区局制作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基层分局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所指的公民是指自然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属于其他组织,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适用简易程序,但适用公民的处罚标准和听证标准。

  (二)对于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或非纳税人责任造成的违法行为,经分局长批准后可以不予处罚。

  (三)纳税人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属分局处理权限的,经分局长批准后可以加重处罚;超过分局处理权限的,由分局加具拟加重处罚的意见,报区局负责征管业务的部门审理。多次违法属于本款"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是指同一纳税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发生同一种违法行为。

  (四)对于本处罚办法未涉及的行政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同类违法行为中最低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

  (六)本办法所规定的期限适用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

  (七)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本办法两种以上规定的,按最高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八)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收缴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九)在简易程序处罚中,除"逾期缴税"和其他违法行为中"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使用CTAIS系统操作外,其他违法行为均使用简易程序处罚软件操作(附件4);一般程序处罚均在CTAIS系统中操作。

  (十)对本办法第四条"税务行政处罚标准及适用法律法规依据"第(二)条"逾期申报"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非定额户(处罚代码02020)

  非定额户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仍未申报的,由分局长决定对其是否按偷税行为移送稽查处理。分局长决定不移送稽查处理的案件,不再调查其是否有少缴未缴税款,只按本办法规定的逾期申报进行处罚;分局长决定移送稽查处理的案件,应调查纳税人是否有少缴未缴税款,然后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纳税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少缴或未缴应纳税款的,无论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后是否向税务机关申报,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都属于涉嫌偷税行为,移送稽查局处理。

  (2)纳税人的上述行为没有造成少缴或未缴应纳税款的,应按逾期申报对其做出处罚。

  2、定额户(处罚代码为02010)

  定额户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缴税成功就视同申报,因此如果定额户纳税人逾期没有缴税,视为其逾期申报。

  由于定额户纳税人数量较多,欠税额一般较小,为提高工作效率,无论其逾期申报的行为是否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一般都只对其按逾期申报进行处罚,而不再移送稽查局按偷税处理。如果定额户纳税人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内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向其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作为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无论其在限期内是否缴税,一般仍按逾期申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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