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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地税发[2004]217号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09-29 佛地税发[2004]21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佛地税发[2004]217号

失效

2004年8月23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登记分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在实施《佛山市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遇到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需要市局予以明确。为加强行业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监控力度,市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佛山市建筑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建筑业办法》)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筑业办法》由此作出如下调整:

  1、取消《建筑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关于“办理报验登记的有效期限为签订工程合同后的30日内”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从2004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二)对建安工程的征管资料进行建档,是加强户籍监控的重要依托,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配置税收管理员专职承担本辖区范围内建安工程的税源管理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各区局可制定各类工程的建档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由于省局正在着手研究税控装置的推广实施方案,因此,我市暂停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工作。在市局公布应用税控装置前,纳税人可根据规定购买并自行填开建筑业发票(手工票)。

  (四)对纳税人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税务部门采取门前开票的办法,这有利于加强对总(分)包方的税源控管,最大限度减少总(分)包方收入划分不清的现象。各地应按《建筑业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五)《建筑业办法》第八条中所提及的“建设单位应将未含在发包工程结算价款中所耗用原材料、其他物资设备和动力的价款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其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报送材料的书面格式可参考《工程耗用原材料、物资设备、动力明细表》(详见附件1)。

  二、对《佛山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所得税带征转查征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没有形成正式文件,因此,应按《佛山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执行。

  (二)对《佛山市房地产开发行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小点中“对跨期项目过去已按预收款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当时已作经营收入反映的,按本年度销售跨期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收入)作经营收入,……”的理解问题,“并在当时已作经营收入反映的”中的“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将其经营收入作为其取得收入当期《损益表》中的“经营收入”列示;“按本年度销售跨期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收入)作经营收入”中的“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在其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后的会计期间中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不包括其在以前年度《损益表》中列示的“经营收入”。

  (三)对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样品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将来在实现销售时是否抵减已征税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四)对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中规定的“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自用……等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三、对《佛山市旅游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的处理

  《佛山市旅游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所提及的“《汇总纳税证明》”,市局现制订《佛山市旅游行业汇总纳税证明》样式(详见附件2),《佛山市旅游行业汇总纳税证明》由各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并报市局征管科备案,税务分局制作的《佛山市旅游行业汇总纳税证明》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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