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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地税函[2004]91号中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09-29 中山地税函[2004]91号 我要评论

中山市地税局转发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山地税函[2004]9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8日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43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局统一设计了《房屋大修情况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纳税人有发生房屋大修事项的,应先向主管税务分局填报《备案表》,并附大修房屋产权证、房屋大修合同(协议)复印件及房屋大修计划书报税务分局备案。

  二、对发生房屋大修事项的纳税人,各税务分局应提醒纳税人在房产税申报表的备注栏内填写大修房屋的房产原值或租金情况,大修的起止时间,大修期间可免征的房产税额等。

  三、各税务分局应加强对大修房屋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大修情况,并注意结合我局征管系统“房产土地情况登记”模块,及时做好登记,加强税收征管。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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