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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发[2004]185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09-29 粤地税发[2004]18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

粤地税发[2004]185号

失效

2004年6月27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遗失完税凭证后处理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04]76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目前我省部分地区已使用计算机进行税收会计核算及票证管理,“大集中”系统也将逐步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使用,为保证核算的准确性,省局规定:对纳税人提出的补开凭证申请,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后,只能向其提供原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注明:“原完税凭证收据联遗失”并加盖征税专用章),不予补开相关的完税凭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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