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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4]104号
失效
2004年5月21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对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前款的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漏举报人身份及举报案件内容。
第四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管理工作。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幅度内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执行罚款数额10%幅度内计发奖金。每宗举报案件发放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元。
举报人的贡献大小由税务违法案件经办查处机关根据举报案情的轻重、举报材料的准确度、举报人与税务机关的配合程度、举报人搜集证据所花费的时间、实际追缴税款金额、罚款等方面因素确定,也可商受理举报的纳税人服务中心意见后确定。
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报经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奖金限额可适当提高。
第六条 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的确定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纳税人服务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依据。
其它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只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案件,经查实后,由举报人提供有效证据和身份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申请应当在案件查结并依法处理、税款入库完毕后提出,由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纳税人服务中心对提出举报奖励申请的举报人进行身份审核,并告之办理申请及领奖手续的要求。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服务中心应在收到举报人书面申请之日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1)转给经办案件查处机关办理审批奖励。
(二)经办查处案件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服务中心转交的举报人书面申请的15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纳税人服务中心按程序办理发奖事项。
纳税人服务中心对须上报省局审批的奖励应在2个工作日内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对认为经办查处案件机关核定的奖励对象、奖励数额需要作调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商经办机关调整或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局(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局纳税人服务中心报属地的地税局)分管领导审定。
(三)纳税人服务中心根据已经确认的奖励金额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领奖通知书》(附件2,下称《领奖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举报中心领取奖金。举报人对受奖人、奖金数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10天内书面向纳税人服务中心提出复查申请,纳税人服务中心复查后确认的受奖人、奖励数额为经管税务机关的最终确认奖励。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励的,可视为自行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支付证明单》(附件3)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支付证明单》由纳税人服务中心统一制作,并应列为机密件保管。
第十三条 纳税人服务中心可以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之其举报的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防止奖金被冒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冒领的,除追缴奖金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违法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如要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 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局属各纳税人服务中心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2.《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书》(略)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金支付证明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