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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地税函[2004]73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减免家禽行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09-29 穗地税函[2004]7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5]22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减免家禽行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4]73号

失效

2004年5月10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关于减免家禽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穗财综[2004]711号,以下简称711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及时将政府的费金减免政策贯彻到位。主动排查符合减免政策的纳税人,采取各种切实的方式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和办理享受税收减免业务的操作辅导工作。

  二、对符合711号文规定的减免条件而文到前已征收入库的堤围防护费和教育费附加不办理退库,可在该业户以后月份应缴费金额中抵缴;

  三、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规费管理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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