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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地税发[2004]111号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09-29 佛地税发[2004]111号 我要评论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请示

佛地税发[2004]11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5月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我市辖属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属禅城区)和南海分公司(属南海区)同时丢失本单位已填开并完税的“广东省佛山市建筑业发票”各一份,两用票单位已书面报告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并在当地的报刊上刊登了发票作废声明。由于税务机关对其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后,对是否应补税才能重开发票,两区局的做法未能统一,令纳税人产生异议。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均没有相关的规定,特提请省局明确,并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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