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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地税函[2004]71号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的企业开具纳税证明问题的复函

09-29 佛地税函[2004]71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为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的企业开具纳税证明问题的复函

佛地税函[2004]7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7日

佛山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为我市申办赴港澳商务签注的企业开具纳税证明的函》(佛公函[2004]1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特制订《实际缴纳地方各税总额证明》(样式见附件),以此作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赴港澳商务签注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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