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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4]187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09-29 粤地税函[2004]18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4]187号

失效

2004年3月30日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肇地税发[2004]9号请示悉。经研究,现对个体工商户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包括个体工商户,凡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05年底之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题词:税收 下岗 优惠 批复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3月31日印发

  打字:罗红 校对:税政二处 吴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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