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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适用期已过,实际已无效。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3年第四批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的通知
粤经贸电力资源[2004]106号
失效
2004年3月15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规定,经各市初审,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审核认定东莞市博海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29个企业(项目)为2003年省第四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企业(项目),现将名单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企业需持认定证书和省联合公布认定名单文件的原件,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单位,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未获重新认定的单位,不得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三、今后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在市税务部门审核意见中注明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
四、省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获认定的单位进行抽查,获认定的单位需自觉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和税收检查工作。
主题词:资源 利用 项目 通知
附表:2003年广东省第四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企业(项目)名单
一、重新认定享受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项目)
企业名称 资源名称 产品名称 企业所在地
珠海市垃圾发电厂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 电力 珠海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项目)名单
企业名称 资源名称 产品名称 企业所在地 执行时间
珠海市垃圾发电厂 城市生活垃圾焚烧 电力 珠海 2003年12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