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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函[2004]110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09-29 粤国税函[2004]110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发票管理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1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3月12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自印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的请示》(石化股份粤财[2004]1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就有关发票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印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加油IC卡定额销售发票》的申请,该发票只适用于发售加油IC卡充值款项时专用。

  二、鉴于你公司使用加油IC卡定额发票的地域的特殊性,在我局没有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暂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监制。

  三、请你公司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并将发票的式样送审后报我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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