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广东  >  粤国税函[2004]10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同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06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同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09-29 粤国税函[2004]10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同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106号

全文失效

2004年3月8日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油站零售成品油同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汕国税函[2004]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加油站零售成品油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应视同货物销售,依法征收增值税。

  此复

  主题词:增值税 货物 征收 汕尾 批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