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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3]261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09-29 粤地税函[2003]261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3]261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23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文中第一点做出的处理方式,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认为,是从资产置换的角度进行考虑,是对企业采取的一种优惠措施。以上请知悉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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