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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国税发[2003]69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09-29 粤国税发[2003]69号 我要评论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3]69号

全文有效

2003年4月17日

广州、韶关、梅州、佛山、湛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2003年1月2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市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每种牌号、规格的卷烟各选定不少于6个以上零售单位作为零售价格信息采集点采集有关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

(二)各有关市要对采集点采集的信息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表式进行汇总,并分别于每年7月20目前、次年1月20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和上年的情况书面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电子文档的报送方式待总局信息采集软件修改下发后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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