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6]53号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从2003年7月1日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以来,有效减轻了农民负担,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国有农场与农村地区没有同步进行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以及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继续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抓好规划,落实改革措施
(一)制订改革实施方案。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根据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组织编制了《广东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将于近期下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编制本地区改革方案。其中,省级国有林场税费改革方案由省林业局制订,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农垦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按农业部统一安排,由省农垦总局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制订,并报上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组织实施。对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省、市、县级财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适当补助。
(二)落实配套改革措施。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制订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确保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开展。要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积极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组织结构,精简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减少管理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对场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壮大农场经济实力。
三、加强监督,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张榜公布税费改革政策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政策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粤发〔2003〕10号)、省纪委《关于加强对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粤纪发〔2003〕43号)以及《广东省违反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粤纪发〔2006〕3号)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