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6]27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6月19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同意,有关湛江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仍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湛江海洋石油运输企业使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503号)的规定,由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
二、湛江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上述《通知》的规定印制新版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并须将新版发票的式样(一式五份)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发售使用。
三、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