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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废止《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1月24日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号)中“蓬江、江海、新会普通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5%,其他类型房产核定征收率6%;鹤山、台山、开平、恩平普通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5%,其他类型房产核定征收率5.5%”的规定与相关文件规定不符,现将《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号)中关于核定征收率这部分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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