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税办发[1990]658号
全文有效
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884号文《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称:……
一、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一)印花税。对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二)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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